自贡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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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自贡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紧扣实施“四大战略”,建设“两市两城”,引导金融有力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落户。对新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市级分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落户我市的私募创投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争取金融资源。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上级争取贸易融资、票据融资等各项贷款总额当年新增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三、鼓励金融机构入园。对在我市省级及以上园区设立营业场所的各类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保监分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鼓励设立特色支行。对在我市新设立科技支行、绿色支行等专营机构的银行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鼓励核销不良贷款。对依法依规核销不良贷款的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核销金额的0.5%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自贡银保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
六、鼓励科技企业信贷。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科创类企业加大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按其对科创类企业当年新增贷款额的0.5‰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鼓励降低融资成本。对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合作,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终端平均利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的小微企业贷款,按照当年贷款金额的1%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自贡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鼓励数字人民币推广。对打造自贡特色数字人民币创新应用场景,受到省级主管部门肯定且相关典型做法经验获国家级主流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
九、鼓励企业上市。对当年新入选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并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经验收认定为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通过四川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通过交易所审核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助(在北京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如已享受“新三板”挂牌补贴政策,给予差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鼓励基金投资。对市内外私募股权基金直接投资自贡市内实体企业或项目,且新增投出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出金额的0.2%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本政策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项措施由责任单位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全市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我市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自贡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2023年5月9日
自贡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一、鼓励金融机构落户。对新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市级分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落户我市的私募创投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争取金融资源。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上级争取贸易融资、票据融资等各项贷款总额当年新增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三、鼓励金融机构入园。对在我市省级及以上园区设立营业场所的各类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保监分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鼓励设立特色支行。对在我市新设立科技支行、绿色支行等专营机构的银行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鼓励核销不良贷款。对依法依规核销不良贷款的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核销金额的0.5%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自贡银保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
六、鼓励科技企业信贷。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科创类企业加大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按其对科创类企业当年新增贷款额的0.5‰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鼓励降低融资成本。对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合作,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终端平均利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的小微企业贷款,按照当年贷款金额的1%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自贡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鼓励数字人民币推广。对打造自贡特色数字人民币创新应用场景,受到省级主管部门肯定且相关典型做法经验获国家级主流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
九、鼓励企业上市。对当年新入选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并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经验收认定为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通过四川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通过交易所审核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助(在北京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如已享受“新三板”挂牌补贴政策,给予差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鼓励基金投资。对市内外私募股权基金直接投资自贡市内实体企业或项目,且新增投出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出金额的0.2%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本政策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项措施由责任单位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全市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我市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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