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四川省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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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交易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 易活动的交易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产权、环境权益、文化产权、公共资源、区域性股权市场(天府股交中心)等领域交易场所的管理,国务院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名称中含“交易所” “交易中心”字样,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益、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权益类交易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办法》主要从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管理,监督管理,违规处理等方面对交易场所进行了规范。以下是《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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